現行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考量本辦法訂定目的
,係為規範各大專校院整合學校教學及輔導資源,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個別
化支持體系,協助學生之學習及發展,惟自一百零二年發布迄今已逾十年
,基於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已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
布,配合各大專校院之執行現況、教育部對於提升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服務
質量之引導政策,均有必要配合本法之修正而予以調整,並為精進輔導人
員專業職能,進一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權益,爰修正本辦法,其要
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訂資源教室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增訂專責單位、資源教室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權責劃分。(修正條
文第三條)
五、修正專責單位及資源教室之職責。(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修正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輔導人員之進用資格。(修正條文第七條
)
七、增訂經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培訓合格並具相關資歷者,為大專校院身心
障礙學生助理人員進用資格之一。(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增訂輔導人員相關專業知能研習,學校應給予公(差)假。(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
九、新增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資格認定制度。(修正條文第十
二條)
十、增訂輔導人員進用資格及推動專業認定制度之過渡條款。(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十一、增訂專責人員消極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二、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