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被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受指定之
  石油煉製業價購。
  前項石油煉製業之指定,以於被扣留石油所在地附近具有儲油或處理設
  備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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