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3日

制定依據

1. 石油管理法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指定之石油
  煉製業價購,並保管其價金;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不得拒絕。
  前項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不明或無法通知者,經主管機關公告
  十日仍無法確知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時,得將該扣留物視同廢棄
  物逕予處理。
  依本法沒入之石油,得由主管機關逕送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受指定
  之石油煉製業,不得拒絕;其價購金額之計算,準用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