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有關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
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