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
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立法理由〕
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修正,納入有限合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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