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7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135400111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立法總說明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
,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為配合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二條
納入依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之有限合夥為中小企業,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
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
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立法理由〕
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修正,納入有限合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