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 ,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為配合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二條 納入依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之有限合夥為中小企業,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 條文。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 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修正,納入有限合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