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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交通事業人員在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每月撫卹金 。 一、因公死亡者。 二、因公傷病以致死亡者。 三、服務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者。 前項人員得另給殮葬補助費,其數額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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