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係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以交通部(以
    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添
    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
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收受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者。
〔立法理由〕
一、鑒於廢棄物清理法前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二條第
    四項移列為第五項,爰配合修正第一款引用條文之項次。
二、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法規用語修正再
    利用機構定義,爰修正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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