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表彰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係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實施空
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
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立法理由〕 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各級政府針對實施
下列各款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
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表彰:一、民間運
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二、民眾擔任
防救災教育志工。三、民營事業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
救災教育之推展。」次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交通部為空難、
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使各級政府針
對實施上開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
)、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予以表彰,明定表彰對象之
資格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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