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其中第
六十條第一項增訂表彰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者所
適用的工作態樣,及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表彰
對象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表彰方式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規定。交通部為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為使各級政府辦理本法第六十條表彰事宜有所依據,爰訂
定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共計八條,其要
點如下:
一、表彰對象之資格及條件。(第二條)
二、辦理表彰之審查程序。(第三條)
三、辦理表彰之審查基準。(第四條)
四、辦理表彰之方式。(第五條)
五、應撤銷或廢止發給獎金處分及註銷獎狀、獎牌或獎座之規定。(第六
條)
六、辦理表彰所需經費預算編列之規定。(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