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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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表彰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係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實施空
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
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立法理由〕 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各級政府針對實施
下列各款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
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表彰:一、民間運
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二、民眾擔任
防救災教育志工。三、民營事業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
救災教育之推展。」次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交通部為空難、
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使各級政府針
對實施上開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
)、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予以表彰,明定表彰對象之
資格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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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成立審查會,依前條規定審查報名者之資
格及條件;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
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政府首長就所屬人員、專家、學者遴聘(
派)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三、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四、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予以公布。
〔立法理由〕 參照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明定各級政府辦理表彰時,
應成立審查會,並定明審查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以提升審查結果之公正
性及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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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
量及使用情形。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
三、民營事業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
之種類、數額及效益。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明定各級政府辦理表彰之審查基準。
又第一款所定使用情形,包括使用頻率、辦理活動場次或參加人數等,均
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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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其他表彰方式。
前項表彰,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一、參照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三
條及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第七條規定,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辦理
表彰之方式。
二、為使接受表彰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
人具有榮譽感,並擴大表彰之社會影響力及效益,爰於第二項明定表
彰方式,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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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接受表彰而領取獎金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
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發給獎金之
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
予註銷: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立法理由〕 參照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
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七條規定,明定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發給獎金之處分或註銷頒發之獎
狀、獎牌或獎座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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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辦理表彰之審查作業、獎勵及相關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各級政
府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參照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項及國家環境教育獎獎
勵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明定辦理表彰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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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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