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驗船師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驗船師因疾病或身心障礙有適應工作環境之需求,得向雇主提出職務再設
計,以保障其平等就業權利。
〔立法理由〕
一、考試院已將「特種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修正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爰修正及格證書名稱,並參考其他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定,於申請核發執業證書須提供正
    本(驗畢後發還),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船舶法已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修正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不得擔任驗船師之規定
    ,參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協助身心障礙員
    工適應工作環境政策,將第一項第三款「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修正
    為「體格證明書」,並增列第二項患有疾病或身心障礙者得向雇主提
    出職務再設計規定,參照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三條規定,所謂職務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
    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
    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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