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驗船師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驗船師因疾病或身心障礙有適應工作環境之需求,得向雇主提出職務再設
計,以保障其平等就業權利。
〔立法理由〕
一、考試院已將「特種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修正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爰修正及格證書名稱,並參考其他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定,於申請核發執業證書須提供正
    本(驗畢後發還),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船舶法已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修正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不得擔任驗船師之規定
    ,參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協助身心障礙員
    工適應工作環境政策,將第一項第三款「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修正
    為「體格證明書」,並增列第二項患有疾病或身心障礙者得向雇主提
    出職務再設計規定,參照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三條規定,所謂職務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
    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
    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六、最近五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資歷證明文件;或最近
    一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三個月以上資歷證明文件。
七、原領執業證書。
〔立法理由〕
一、考試院已將「特種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修正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爰修正及格證書名稱,並參考其他技
    師執業證書換發規定,於申請換發執業證書僅須提供影本,修正第二
    款。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船舶法已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修正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不得擔任驗船師之規定
    ,參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協助身心障礙員
    工適應工作環境政策,將第三款「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修正為「體
    格證明書」。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驗船師年齡逾六十五歲者,得向雇主提出職務再設計,以保障其平等就業
權利。
〔立法理由〕
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將年逾六十五
歲不得擔任驗船師之規定刪除,為保障其工作權利及兼顧高齡工作者之安
全,賦予其向雇主提出職務再設計之權利,以提升就業安全。

驗船師之執業證書,有遺失或破損難以辨認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航政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撤銷或廢止驗船師之執業證書時,應限期
命其繳回原領執業證書,驗船師不得拒絕,逾期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換發、補發驗船師執業證書時,應繳納規費
新臺幣二千元。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