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稱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
、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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