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原創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 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事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 民身分證;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