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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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原創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
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事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
民身分證;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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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跨域應用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年度漫畫獎。
五、金漫大獎。
六、特別貢獻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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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獎勵項目之獎勵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考量獎勵方式屬細項規範,調整為由本部另行公告之,刪除第一款至
第七款,以因應獎勵需求及漫畫產業發展趨勢,於當年度報名須知加
以訂定,提升辦理彈性及時效。
二、參考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一、
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十八條、農業部
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二條法制體例,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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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會,任一
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評審
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它評審委員名
單於各類獎項得獎者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
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
標準由評審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
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
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
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
或其他利益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
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
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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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報名參賽之應備條件由本部另行公告
之。
〔立法理由〕 考量各獎項報名應備條件屬細項規範,調整為由本部另行公告之,刪除第
一款至第五款,以因應實務需求,於當年度報名須知加以訂定,提升辦理
彈性及時效,爰酌作文字修正,參考法制體例同第四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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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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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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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
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
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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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各獎項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
,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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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
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
,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無償重製、散布、改作、編輯
、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
、部分內容及簡介於金漫獎官方網站存續期間、當屆典禮手冊、金漫
獎典禮現場及相關推廣活動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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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
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獲獎勵之自然人、獲獎勵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入
圍、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獲獎勵者如有違反勞工相
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
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立法理由〕 一、第三項增列違反性別平等及勞工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方式。
二、原第三項之項次調整為第四項,並配合第三項規定,增列廢止得獎資
格者之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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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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