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漫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32024928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出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1010420281Z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 0131134號公告第5條第1項、第4項、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 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12條第1項、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 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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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02200654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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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03202231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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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0620103002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 至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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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920123132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至 第4條、第6條;刪除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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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02010692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至 第4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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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12014932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至 第4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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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22010674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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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32024928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第12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金漫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由前行政院新
聞局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七
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施行,配合國內漫
畫產業現況,希能透過檢討修正本辦法,使獎項規定符合實際需求,爰修
正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獎勵方式、報名應備條件修正為由本部另行公告之(修正條文第四條
    及第六條)。
二、增列有關違反性別平等及勞工相關法令之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
    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獎勵項目之獎勵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考量獎勵方式屬細項規範,調整為由本部另行公告之,刪除第一款至
    第七款,以因應獎勵需求及漫畫產業發展趨勢,於當年度報名須知加
    以訂定,提升辦理彈性及時效。
二、參考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一、
    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十八條、農業部
    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二條法制體例,酌作文
    字修正。

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報名參賽之應備條件由本部另行公告
之。
〔立法理由〕
考量各獎項報名應備條件屬細項規範,調整為由本部另行公告之,刪除第
一款至第五款,以因應實務需求,於當年度報名須知加以訂定,提升辦理
彈性及時效,爰酌作文字修正,參考法制體例同第四條說明二。

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
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獲獎勵之自然人、獲獎勵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入
圍、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獲獎勵者如有違反勞工相
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
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立法理由〕
一、第三項增列違反性別平等及勞工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方式。
二、原第三項之項次調整為第四項,並配合第三項規定,增列廢止得獎資
    格者之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