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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以下簡稱電子病歷),符合 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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