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期間,以藥品許可 證有效期間為準。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考量藥品上市後之潛在風險,並確認其長 期使用之安全性,爰將第三條第一項修正後移列,明定應於藥品許可證有 效期間,監視其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