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期間,以藥品許可
證有效期間為準。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考量藥品上市後之潛在風險,並確認其長
期使用之安全性,爰將第三條第一項修正後移列,明定應於藥品許可證有
效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