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或品項之醫療器材。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特定醫療器材。
一、醫療器材應實施安全監視計畫者之範圍規定。 二、中央主管機關除得通案性公告指定一定種類或品項醫療器材外,亦得 考量特定醫療器材於上市後發現有安全疑慮者,指定其藉由系統性追 蹤研究之方式,以釐清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