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或品項之醫療器材。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特定醫療器材。
〔立法理由〕
一、醫療器材應實施安全監視計畫者之範圍規定。
二、中央主管機關除得通案性公告指定一定種類或品項醫療器材外,亦得
    考量特定醫療器材於上市後發現有安全疑慮者,指定其藉由系統性追
    蹤研究之方式,以釐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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