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驗機構:指具有食品檢驗能力之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二、認證:指依本辦法所定之程序,對於檢驗機構就特定檢驗項目具備檢
    驗能力之確認。
三、衛生標準: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
    十九條所定安全容許量、標準、限量標準或暫行標準。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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