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古物之複製,指依古物原件予以原材質、原貌再製作者。
古物之再複製,指非依古物原件而對古物複製品再予以重複製作者。
〔立法理由〕
考量現行條文第一項所稱「原貌」係包含古物之外形與色彩,「原色」係
屬贅文;又以「原尺寸」之複製規定,易被利用於規避本辦法,爰予刪除
「原尺寸」、「原色」之規定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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