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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第七十一條(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 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