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於年滿六
十五歲且農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並依第三條規定將所有農地全部辦
理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繼續參加農保(
以下簡稱續保):
一、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資格條件
    加保。
二、以農保審查辦法第二條之一所定農會自耕農會員資格加保。
〔立法理由〕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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