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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應符合土地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且應為獨立空間,並 與住家或其他非診療相關設施之空間區隔。
〔立法理由〕
植物診療機構設置之空間規範及其設置應符合土地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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