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18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418754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植物診療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植物診療機構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為提升植物保護醫療品質,並有效管理植物診療機構,使植物
診療機構之設置條件有所依循,爰訂定「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以下
簡稱本標準),計五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植物診療機構設置之空間規範。(第二條)
三、植物診療機構應具備之設施與設備等相關規定。(第三條)
四、植物診療機構應具防範機構內植物有害生物逃逸、蔓延及防治措施之
    規定。(第四條)
五、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