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
,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一、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二、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前項請領,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一、請領植物診療師證書之文件及程序,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另因應資訊化時代,主管機關可能導入之行政變革,參考公共衛生師
    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爰為第二項規定請領植物診療師證書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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