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 ,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一、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二、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前項請領,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一、請領植物診療師證書之文件及程序,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另因應資訊化時代,主管機關可能導入之行政變革,參考公共衛生師 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爰為第二項規定請領植物診療師證書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