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公布施行,本法規
範內容包括植物診療師之執業、業務、責任、植物診療機構管理、公會組
設及罰則等事項。為明確定義本法相關規定,爰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
「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計七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細則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請領植物診療師證書之程序、方式及應檢附文件。(第二條)
三、植物診療師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時,申請補發或換發之程序、方式
及應檢附文件。(第三條)
四、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或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為
植物診療師或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植物診療師公會於其章程、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異動時之程序。(第
六條)
六、本細則之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