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
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
,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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