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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繁殖用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之檢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檢查得會同或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機關(構)或學校(以下簡稱 檢查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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