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11489991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糧

立法總說明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係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三次修
正。為配合我國雙語政策,鬆綁涉及申請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中譯本者之
相關法規命令,以提升申辦便利性。申請繁殖用植物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所
檢附之種苗來源輸出國疫情資料如為英文者,已無提供中文譯本之必要性
,爰修正「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繁殖用植物之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繁殖計畫:包括植物種類、數量、地點、時間、繁殖方法。
二、種苗來源書面資料:如屬輸入之種苗,應檢附輸出國之疫情資料;其
    資料為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前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植物種類需要,指定提供其他
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
配合我國雙語政策,鬆綁涉及申請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中譯本者之相關法
規命令,以提升申辦便利性。對於種苗來源輸出國之疫情資料,要求英文
資料中文譯本之規範已無必要性,惟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仍維持需檢
附中文譯本,並增訂可檢附英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