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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制定依據
1.
植物防疫檢疫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現行法規)
第九條(特定疫病蟲害檢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繁殖用之植物種類,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其檢查 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前項繁殖用之植物,非經檢查合格發給證明,不得讓售或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