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郵寄方式輸出入下列植物檢疫物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一、輸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且種子
一公斤以下、種球三公斤以下,或植物及其他植物產品十公斤以下。
二、輸入: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
輸出之植物檢疫物,超過前項第一款重量者,依一般貨物輸出檢疫程序辦
理。
〔立法理由〕 一、參酌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
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有關郵寄輸出植物檢疫物之重量限制及植物
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爰規範本辦
法之適用範圍。
二、針對採郵寄方式輸出之植物檢疫物,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輸入國要
求提出檢疫證明,且種子一公斤以下、種球三公斤以下,或植物及其
他植物產品十公斤以下者,依本辦法辦理;超過上開重量者,則依一
般貨物輸出檢疫程序填具申請書並繳納相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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