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植
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授權訂定。為規範經
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之申請方式、程序、期限、檢疫作業程序、證
明書之核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爰訂定「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
疫作業辦法」,計七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第二條)
三、採郵寄方式輸出之植物檢疫物,寄件人得申請輸出檢疫之程序及植物
檢疫機關得依情形核發檢疫卡或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第三條)
四、採郵寄方式輸入之植物檢疫物,收件人得申請輸入許可之程序、補正
及輸入許可之有效期限。(第四條)
五、採郵寄方式輸入之植物檢疫物,其包裝上應提供之資訊或應檢附之資
料。(第五條)
六、採郵寄方式輸入植物檢疫物之條件、收件人申請輸入檢疫程序、郵政
機構應配合事項及植物檢疫物不符規定時之後續處理方式。(第六條
)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