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林經營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伐區域:為施行保安林之擇伐作業或皆伐作業,依各類保安林之
      施業方法,將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劃分為數區之個別作業區域。
  二、擇伐區域:實施擇伐作業方式之採伐區域。
  三、皆伐面積:在採伐區內實際得施行皆伐之竹、木所佔之面積。
  四、伐期齡:竹、木自培育至可利用之成熟期之計畫年數。
  五、擇伐度:擇伐所得材積,與擇伐區域內林木總材積之比例。
  六、迴歸期:於同一擇伐區域,其二次擇伐作業間之計畫間隔年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