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我國籍漁船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貨品出口
同意書,始得辦理輸出:
一、漁業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及配油手冊正本。
二、船舶國籍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二份。
三、買賣契約書影本二份。
四、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
稱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之船旗國同意該船設籍之證明文件正本
、影本各一份。
五、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之船旗國漁業主管機關出具該國將負起管
理該船之責任,並遵守相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管理措施之證明文件
正本、影本各一份。
六、申請輸出鰹鮪圍網漁船者,應另檢附經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或船旗國
認證事先汰換鰹鮪圍網漁船之證明文件正本,該文件應載明國籍、總
噸數、區域登記號碼等事項。
輸出漁獲物運搬船至國外作為商(貨)船使用者,免附前項第五款文件。
輸出鰹鮪圍網漁船至中西太平洋開發中小島國,且該國符合下列情形者,
免附第一項第六款文件:
一、鰹鮪漁業資源豐富。
二、專屬經濟海域已有作業天數管理機制。
三、與我國就專屬經濟海域之漁業作業天數有相關商業合作。
四、與我國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我國為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WCPFC)會員國之一,有義務協助會
員國中之開發中小島國發展漁業,並考量 WCPFC熱帶鮪魚養護管理措
施(CMM2014-01)第四十九條已敘明開發中小島國不受凍結漁撈能力
之限制。又考量中西太平洋開發中小島國鰹鮪資源豐富、已有漁船作
業天數管制措施、與我國有相關商業合作、與我國共同合作打擊非法
、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行為之漁撈作業,並透過輸出漁船所屬國家
協商,確認該國將負起管理責任並符合前述情形,爰增訂第三項有關
上開輸出鰹鮪圍網漁船至中西太平洋開發中小島國之情形,免附第一
項第六款文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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