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漁船赴印度洋開發魷魚新漁場而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其作業漁區限於
北緯十二度以北,東經五十度至東經六十八度之印度洋。但不包括鮪延繩
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海盜頻繁活
動區域。
從事前項探勘魷釣漁撈作業之漁船(以下簡稱探勘漁船),最多以十艘為
上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魷魚新漁場之範圍。本項規定係指北印度洋公海,至於印
    度洋沿岸國之管轄海域,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
    條規定不得進入從事漁撈作業。
二、索馬利亞及亞丁灣附近海域海盜猖獗,為避免漁船進入海盜頻繁活動
    區域產生危難事件,不但漁民生命財產受損,而且政府為營救漁民亦
    付出龐大行政成本,故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但書已規定海盜頻繁活動區域之範圍,且將其排除於作業
    漁區之外,爰第一項但書規範作業漁區不包含海盜頻繁活動區域。
三、考量北印度洋魷魚新漁場資源狀況不明,作業秩序尚待研議,且為避
    免過多魷釣漁船赴印度洋探勘致影響我國現有作業漁場之漁獲實績,
    有礙於未來我國於國際漁業組織之權益,爰第二項限制探勘漁船之船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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