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報驗義務人: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以下簡稱產品)之輸入者。
二、查驗: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於產品輸
    入前所為之文件審核、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
三、查驗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及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團體。
四、臨場查核:指由查驗機關人員(以下簡稱查驗人員)於產品存置地點
    核對產品品名、規格、包裝,並執行其外觀、氣味、性狀及其他官能
    檢查。
五、取樣檢驗:指由查驗人員抽取樣品送交實驗室,執行官能、化學、生
    物或物理性之檢查及化驗。
六、批次:輸入產品於進口報單上之項次。
〔立法理由〕
參考輸入飼料查驗作業要點(下稱查驗要點)第二點、第八點、食品及相
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下稱食品查驗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輸入藥物邊
境抽查檢驗辦法第二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並參照現行查驗作業實
務情形,定義本辦法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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