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
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
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
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為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用詞一致,爰將勞動部
    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為切合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實務運作情
    形,委員會召集人比照「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
    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規定,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
三、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之機會,明定委員
    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增列第二項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