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修正施
行。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機會,及配合實務
運作,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落實性別平等理念,明定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
委員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另為配合委員會運作實
務,委員會之召集人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修正條文第
二條)
二、為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用詞一致,爰將勞動部
均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
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