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
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
    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
    住宅安寧之地區。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