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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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制定依據

1. 噪音管制法 中華民國097年12月03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
  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管制區有特殊需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將依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提昇至
      法律位階,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以貫徹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爰增訂第一項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