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
    設施內之行為。
二、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
三、處理:指下列行為:
    (一)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
          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
          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
    (二)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
          廢棄物之行為。
    (三)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
          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
四、清理:指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五、相容性:指事業廢棄物與容器、材料接觸,或二種以上之事業廢棄物
    混合,不發生下列效應者:
    (一)產生熱。
    (二)產生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
    (三)產生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
    (四)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
六、固化法:指利用固化劑與事業廢棄物混合固化之處理方法。
七、穩定法:指利用化學劑與事業廢棄物混合或反應使事業廢棄物穩定化
    之處理方法。
八、熱處理法:
    (一)焚化法:指利用高溫燃燒,將事業廢棄物轉變為安定之氣體或
          物質之處理方法。
    (二)熱解法:指將事業廢棄物置於無氧或少量氧氣之狀態下,利用
          熱能裂解使其分解成為氣體、液體或殘渣之處理方法。
    (三)熔融法:指將事業廢棄物加熱至熔流點以上,使其中所含有害
          有機物質進一步氧化或重金屬揮發,其餘有害物質則存留於熔
          渣中產生穩定化、固化作用之處理方法。
    (四)熔煉法:指將事業廢棄物併入金屬高溫冶煉製程中,合併進行
          高溫減量處理或金屬資源回收之處理方法。
    (五)其他熱處理法。
九、氧化分解法:指利用化學氧化、電解氧化或濕式氧化方式,將事業廢
    棄物中特定污染物分解之處理方法。
十、化學處理法:指利用化學方式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包括中和法、氧化
    還原法、萃取法、化學調理法、離子交換法、化學冶煉法、電解法及
    氣提法等各式處理方法。
十一、洗淨處理法:指事業廢棄物貯存容器經水洗或溶劑清洗後,該貯存
      容器所含有害成分特性消失之處理方法。
十二、物理處理法:指利用物理方式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包括蒸發、蒸餾
      、薄膜分離、油水分離、固液分離、破碎、粉碎、拆解、剝離、分
      選或壓縮等各式處理方法。
十三、滅菌法:指在一定時間內,以物理(含微波處理)或化學原理將事
      業廢棄物中微生物消滅之處理方法,其指標微生物削減率(reduct
      ion rate)至少須達百分之九九.九九九者;其採高溫高壓蒸氣滅
      菌者,以嗜熱桿菌芽孢測試;採其他滅菌法者,以枯草桿菌芽孢測
      試。
十四、掩埋法:
      (一)安定掩埋法:指將一般事業廢棄物置於掩埋場,設有防止地
            盤滑動、沈陷及水土保持設施或措施之處理方法。
      (二)衛生掩埋法:指將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於以不透水材質或低
            滲水性土壤所構築,並設有滲出水、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地
            下水監測裝置之掩埋場之處理方法。
      (三)封閉掩埋法:指將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於以抗壓及雙層不透
            水材質所構築,並設有阻止污染物外洩及地下水監測裝置之
            掩埋場之處理方法。
十五、自動辨識及資料擷取系統(AIDC):指藉由不同輸入介面之讀取裝
      置自動辨識物件,並將擷取資料儲存至電腦系統,達到廢棄物識別
      之系統。
十六、破壞去除效率(DRE):指主要有害有機物質(POHCs)以熱處理法
      處理時,其處理前總重量減去煙道排氣所含總重量,除以處理前總
      重量之百分比。
十七、燃燒效率(CE):指煙道出口之排氣中所含二氧化碳濃度與二氧化
      碳及一氧化碳濃度總和之百分比。
十八、有毒重金屬廢棄物:指含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一所列成分
      為重金屬之事業廢棄物,或經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超過有害事業廢棄
      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所列有毒重金屬項目標準之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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