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其規模規定如下:
一、廢機動車輛回收業。
二、前款以外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一千
    平方公尺以上。
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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