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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其規模規定如下: 一、廢機動車輛回收業。 二、前款以外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一千 平方公尺以上。 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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