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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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
  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稽核認證團體應依稽核認證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
  處理量稽核認證;其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
  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前項回收、處理業之規模、登記、註銷、申報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之
  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一款之回
  收清除處理補貼,經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審核符合第一項設施標準及第二
  項作業辦法之規定後,予以補貼。
  前項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