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之事業。
二、固體再生燃料( Solid Recovered Fuel, SRF):指以附表具適燃性
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混合作為燃料,且品質符合附件一所定品質
標準者。
三、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固體再生
燃料原料用途之行為。
四、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登記有案,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為固體再生
燃料之工廠。
〔立法理由〕 參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及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
引與品質規範第二點規定,明確本辦法用詞定義,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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