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協調、推動、資訊服務及管理
    ,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傳統技藝之蒐集、保存、研究、創作
    、人才培育、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等,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長期照顧服務之增進及改善,具有特
    殊貢獻。
五、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光及經濟產業
    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及生活環境改善,貢獻卓著。
七、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及促進就業,具有特殊貢
    獻。
八、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九、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立法理由〕
一、本會專業獎章歷年頒給對象,未必具備原住民族專業,但多為對原住
    民族事務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者。為期獎章名稱與頒給事實更為相符
    並具代表性,爰將獎章名稱由「原住民族專業獎章」修正為「原住民
    族獎章」。
二、另考量本會現行主管業務近年來有所增長,經參考本會組織法、處務
    規程及現行主管業務,爰就請頒事蹟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務狀況,
    另考量教育及文化息息相關,爰將現行條文第二款及第三款整併修正
    為修正條文第二款,現行條文第四款至第十款款次配合修正為修正條
    文第三款至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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