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9月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1120043420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2條、第4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一、第5條附表二至附表四(原名 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2月19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87)臺原民人字第8700777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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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原民人字第09800486101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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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原民人字第 10200032161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之附表二、附表三(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 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自103年3月26日起變更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第 1條所列主管機 關掌理事項,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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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1060012526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二、附表三(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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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1070033752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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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 1080078804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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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2年9月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1120043420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2條、第4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一、第5條附表二至附表四(原名 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自中華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二月
十九日(八十七)台原民人字第八七00七七七號令訂定發布,嗣後歷經
五次修正發布在案,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
茲考量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歷年頒給對象,未必具備原住民族專業,
但多為對原住民族事務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者。為期辦法名稱及獎章名稱
與頒給事實更為名實相符並具代表性,爰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
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並將獎章名稱由「原住民族專業獎章」修正為「
原住民族獎章」,並配合擬具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附表二至附
表四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名稱,另為期請頒事蹟更符合實務狀況
    ,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就請頒人員為公教人員部分,增列服務機構及學校為推薦者,另本會
    之請頒單位增加所屬機構;配合第二條修正,併同修正附表一請頒事
    實表名稱,並就該事實表「請頒機關、單位或團體名稱」欄位修正為
    「請頒機關(構)、學校、單位或團體名稱」,以及英譯拼字錯誤與
    日期英譯與實際書寫體例未符部分,修正為正確用字。(修正條文第
    四條)
三、配合本辦法名稱及第二條修正,併同修正相關附表之獎章辦法與獎章
    名稱;另就附表四雙語證書之日期及文號英譯,修正為正確用字。(
    修正條文第五條附表二至附表四)

法規異動

修正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協調、推動、資訊服務及管理
    ,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傳統技藝之蒐集、保存、研究、創作
    、人才培育、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等,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長期照顧服務之增進及改善,具有特
    殊貢獻。
五、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光及經濟產業
    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及生活環境改善,貢獻卓著。
七、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及促進就業,具有特殊貢
    獻。
八、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九、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立法理由〕
一、本會專業獎章歷年頒給對象,未必具備原住民族專業,但多為對原住
    民族事務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者。為期獎章名稱與頒給事實更為相符
    並具代表性,爰將獎章名稱由「原住民族專業獎章」修正為「原住民
    族獎章」。
二、另考量本會現行主管業務近年來有所增長,經參考本會組織法、處務
    規程及現行主管業務,爰就請頒事蹟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務狀況,
    另考量教育及文化息息相關,爰將現行條文第二款及第三款整併修正
    為修正條文第二款,現行條文第四款至第十款款次配合修正為修正條
    文第三款至第九款。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
    薦。
三、本會委員、各處室及所屬機構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一、考量第一項第一款請頒人員為公教人員,為期周全,將推薦者酌作文
    字修正。
二、為期統一用字,並參酌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四條用字為「請頒」
    ,爰就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第一項第三款本會所列請頒單位,未含所屬機構,為期周全,增
    列所屬機構為請頒單位,並配合相關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受獎人具原住民身
分者,證書內容得以受獎人民族別之原住民族語言並列之。獎章及證書之
式樣、圖說,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受獎人為外國人者,得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雙語證書之式樣依附表四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