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票據,係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商業票
  據。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係指授信銀行以外之本國銀行、
  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金融機
  構之保證。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財團法
  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華僑
  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設立或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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