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規定如下:
一、國內公債及外國公債。
二、國內短期票券。
三、國內金融債券。
四、國內公司債。
五、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六、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七、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八、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前項之股票種類如下:
一、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及
    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二、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
    股。
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第一項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如為可轉換、可交換或附認股權者,除符合前項
之國內上市、上櫃公司所發行者外,不得轉換、交換為股票或執行認購權
。
〔立法理由〕
一、為增加信用合作社之投資管道,並兼顧風險控管,第一項增訂信用合
    作社得投資國內上櫃公司股票。
二、現行第三項股票投資種類移為第二項,並增訂第三款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公告之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第一款配合現況證券交
    易所未公告臺灣五十等指數成分,爰該款刪除「證券交易所公告之」
    之文字。
三、現行第二項移為第三項,並配合前二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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